最新公布!江苏省镇江市2024“铁拳”行动(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4-10-01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2024年3月29日,润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的白酒共16瓶,罚款478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1日,句容市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举报,反映在句容某经营部购买标有“兔宝宝”商标的木门涉嫌假冒产品。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兔宝宝■★”商标持有人进行上门鉴定,确认该木门系假冒产品。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共销售侵权“兔宝宝”注册商标木门6扇,货值3600元,非法所得810元。

  2023年12月4日■■◆◆◆,镇江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线索,依法对镇江新区大港某珠宝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的5个LOVE系列玫瑰金Cartier手镯是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订购◆◆■★■。经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的5枚LOVE系列玫瑰金的Cartier手镯均为1:1高仿品。当事人在未取得销售Cartier品牌珠宝的相关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同时明知出售的Cartier手镯为高仿制品,仍将5枚涉案高仿Cartier手镯销售给投诉人,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货值金额90000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已涉嫌犯罪,2024年1月2日■★■,镇江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镇江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大港某珠宝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Cartier手镯案

  商标侵权的获益方仅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损害的却是广大消费者和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效应◆■。本案的查处,保护了消费者和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的公平正义,对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经营者,形成了有力威慑。

  2024年1月30日,镇江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港南路钱某(网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其仓库内有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DAPHNE★★◆★”品牌鞋子70双。经进一步调查■◆◆◆◆,2023年9月当事人购进了上述“DAPHNE”品牌鞋子◆■■★★◆,货值总计5625元。经祥田贸易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达芙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鞋子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4年3月29日,镇江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的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DAPHNE”鞋子70双并处罚款5625元的行政处罚★★■■★。

  假冒电池产品不仅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更易造成电器设备故障以及环境的污染■★■★★■。本案的查办◆◆,对电池商标侵权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切实保障了消费者和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公平的市场经营环境★■◆■★◆。

  2024年1月18日,京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京口区某百货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印有“南孚◆★◆◆★”商标标识的碱性5号电池和7号电池为假冒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为302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024年4月★■◆■,京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978粒、罚没款9072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以来,江苏省镇江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铁拳■■■◆”行动违法案件■★■◆。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公布一批2024“铁拳”行动(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典型案例■★★。

  ”标记名图前照灯140只★◆◆。经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委托人员现场鉴定为假冒侵权产品。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自2023年6月20日生产了上述标有

  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是品牌形象和商业信誉的重要载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严重损害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办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侵权行为◆■■◆★、营造公平营商环境和放心消费市场的决心。

  商标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它代表了企业的品质和声誉,是企业品牌的象征,企业注册商标的目的就是确保其商标不被盗用、仿冒。本案的查处有效维护了商标注册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助于企业确保其品牌形象的稳定性,增强消费者对其产品的信任和忠诚度,提升其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从而提升市场竞争力并吸引更多的投资,有助于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2023年6月28日,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某汽配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有标有★◆■■■“

  2024年3月4日★◆★★★,润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润州区某烟酒经营部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经营场所有16瓶“洋河◆■★◆■■”白酒在售,其中海之蓝6瓶,天之蓝4瓶■★◆★★,梦之蓝6瓶■■★,该经营部无法提供合法的来源证明。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打假人员现场鉴定,上述白酒并非该公司生产的商品,系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通过核算侵权白酒的违法经营额共计47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3月20日★★■,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10元,并处人民币4000元的罚款。经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已不再销售侵权产品★◆◆◆■,举报人和■■★“兔宝宝”商标持有人分别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在市场竞争中,品牌的商标影响着消费者的选择◆◆★,也关系着企业的发展。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商品,有力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净化网络销售行业的市场环境,维护了相关品牌的声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标记名图前照灯140只,成本价为80元/只,拟销售价为90元/只,未销售即被查获。经丹阳市价格认定分局价格认定,其市场零售价合计为252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1月19日,丹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没收侵权产品的名图前照灯140只,并罚款37800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生活水平越来越高◆■★,消费者购买高档奢侈品的热情逐渐高涨■◆★★,流通领域也衍生出一批高仿制假、二手倒卖的灰色产业◆■■。本案对当事人所出售的商品的来源、数量、价格以及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综合认定,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有力推进商标侵权类案件的行刑衔接,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